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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通用评判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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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通用评判标准

1.考试不合格的评判标准

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考试不合格:

①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。

②遮挡、关闭车内音视频监控设备的。

③不能正确使用灯光、刮水器等车辆常用操纵件的。

④不按交通信号灯、标志、标线或者民警指挥信号行驶。

⑤车辆行驶中骑轧车道中心实线或者车道边缘实线。

⑥不按规定车速行驶的。

⑦起步时车辆后溜距离大于30cm。

⑧车辆行驶方向控制不准确,方向晃动,车辆偏离正确行驶方向的。

⑨不能根据交通情况合理选择行驶车道或行驶速度的。

⑩使用挡位与车速长时间不匹配,造成车辆发动机转速过高或过低的。

⑧驾驶汽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。

⑩单手控制转向盘时,不能有效、平稳控制行驶方向。

⑩车辆行驶中低头看挡或者连续两次换挡不进。

⑩制动、加速踏板使用错误。

⑩行驶中空挡滑行。

⑩视线离开行驶方向超过2秒。

⑩长时间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。

⑩行驶中不能保持安全距离和安全车速。

⑩争道抢行,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。

⑩因观察、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。

⑧连续变更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的。

⑩通过积水路面遇行人、非机动车时,有不减速等不文明驾驶行为的。

O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,不主动避让优先通行的车辆、行人、非机动车的。

@将车辆停在人行横道、网状线内等禁止停车区域。

⑧行驶中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的。

⑩不按考试员指令驾驶。

@违反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,影响安全驾驶的。

④对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形未采取减速、鸣喇叭等安全措施的。

⑩驾驶摩托车时手离开转向把。

⑩二轮摩托车在行驶中左右摇摆或者脚触地。

④摩托车制动时不同时使用前、后制动器。

⑩不能熟练掌握牵引车与半挂车安全连接方法。

O考生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。

2.扣10分的情形

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扣10分。

①起步、转向、变更车道、超车、停车前不使用或错误使用转向灯。

②起动时车辆后溜,但后溜距离小于30cm。

③转弯时,转、回方向过早、过晚,或者转向角度过大、过小。

④起步、转向、变更车道、超车、停车前,开转向灯少于3秒即转向。

⑤驾驶姿势不正确。

⑥操纵转向盘手法不合理。

⑦选择挡位不同,造成车辆低挡高转速行驶或者车辆抖动。

⑧起步或行驶中挂错挡,不能及时纠正。

⑨换挡时发生齿轮撞击。

⑩遇情况时不会合理使用离合器半联动控制车速。

⑩因操作不当造成发动机熄火1次。

⑩不能根据交通情况合理使用喇叭。

⑩制动不平顺。

⑩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,不按规定让行的。

持军队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的考试

① 持军队、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,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,合格后由车辆管理所核 发机动车驾驶证。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,免予考试直接核发机车车驾驶证;属于复员、转业、退伍的,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、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 驾驶证。

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,应当考试科目一;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,还应当考试科目三,合格后由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。

③属于外国驻华使馆、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,应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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